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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负责辩护了一桩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案件。此案涉及犯罪分子六十余人,影响极其恶劣,被定为xx专案!
打个架有这么严重吗?好多人可能不以为然,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和大家讨论一下其中的是是非非。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斗殴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次回顾笔者辩护的这起聚众斗殴案,本案特点是涉案人数众多,且绝大多数属于未成年人,斗殴双方涉及人员各有30余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笔者负责辩护的是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稚气未脱,只是觉得这个参与的过程很刺激,不参与的话,面子上挂不住,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经过我不懈的努力,给他取得了判刑7个月,缓刑1年的良好辩护效果,但是,毕竟这个孩子有了案底,以后生活会受到影响。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但愿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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