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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拉皮条、开淫窝,法律不容】
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或者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就构成了组织卖淫罪。这个罪打击的是卖淫活动的“幕后黑手”——那些开洗浴中心、KTV、会所,暗中提供色情服务并从中抽成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构成此罪不要求使用暴力,即使卖淫人员“自愿”,只要是被组织、被管理、被控制,组织者就构成犯罪。常见情形:足疗店老板招募技师提供色情服务;网络招嫖团伙安排“上门服务”;会所经理统一管理多名卖淫人员的住宿、接单和分成。如果组织中还有未成年人,或者伴有强迫、殴打、拘禁等行为,刑期会大幅加重。
很多人以为“我不直接卖淫,只是提供场地、帮忙介绍,不算大事”,但组织卖淫罪起刑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不要以为躲在幕后就能逃脱,法律的眼睛盯着每一只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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