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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负责辩护了几起强奸案件,因为这几个案件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且为12周岁左右的幼女,办案之余,不仅引起了我深深的思考。这几个案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年龄均在14-18周岁之间,被害人年龄均在12周岁左右。
二、犯罪嫌疑人均辍学,且无正当职业。被害人或辍学,或逃学。
三、家庭教育缺失,家长对孩子管理基本上属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即使知道孩子犯罪后,沟通起来的感觉也属于麻木、迟钝。在我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眼神迷茫,对自己的犯罪后果没有明确认识,一个个仿佛灵魂已剥离,行尸走肉一般。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与不满14周岁幼女性交的行为。
此罪行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如下: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通俗的说:仅凭口供就可以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表明: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千年大计、教育为本。这几年青少年犯罪比例直线攀升、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也以强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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