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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承担债务的总担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执行,除非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与之相对应,案外人并非案件的被执行人,原则上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除非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交付财物或票证义务的拒不协助执行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42条①。(2)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49条②。(3)代持产权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条第3款③。(4)共有权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2条④。(5)未完成登记过户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7条⑤。(6)被执行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3条第1款⑥。(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3条第2款⑦。(8)法人分支机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5条⑧。(9)执行担保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471条⑨等。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条第3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也就是说,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除非第三人确认该财产系其代被执行人持有,一般不能直接执行。此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第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关于撤销权成立后如何执行,目前法律、司法等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435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⑩这里需要做好审执协调,审判部门在判决撤销权成立时,还应当同时判令受让人返还财产,如此才更有利于执行。
第二,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也可以先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不当的,通过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参考案例:在第118号指导性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如下裁判要点:“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会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2条第3款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13条第1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13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百七十一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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