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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张三是父亲,张小三是女儿,李四是张小三的丈夫,三人简称爸爸,女儿,女婿。爸爸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B开发商欠A公司工程款,协议以房抵债,又约定因A公司欠爸爸钱,房屋过户给爸爸,之后却实际却登记在女儿名下。
3女儿管理房屋出租,但房租收款账户为爸爸所有,女儿主张房屋是爸爸赠与,但没有赠与协议,提交了几段录音,但最终法院认为该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效果。
4女儿与女婿离婚,协议约定工抵房归女婿,其他共同财产归女儿,女儿分得财产价值远超工抵房,男方还要再补偿女方500万,房屋已过户至女婿名下。
5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女婿配合过户
6女婿抗辩说,根据离婚协议,市值约700万元的另外两套房产及500万元现金都归女方,而案涉房产仅约200万元,这个房产我已经支付合理对价,且我对工抵房和代持的事情不知情,因此就算女方无权处分,我也已经善意取得房产。
好,问题来了:女儿是代持人吗?女婿能善意取得吗?
二、法院认为:女儿是房产代持人,无处分权
房产代持的核心是“名义登记与实际权利分离”,本案中女儿应认定为代持人:
1.权利来源指向明确:房屋是A公司的工程款抵账房,约定过户给爸爸,与女儿无直接关联,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改变原始权利归属。
2.实际管控印证代持:虽女儿签订租赁协议,但房租由爸爸收取,符合“实际权利人掌控收益”的代持特征。
3.赠与主张无有力证据支撑:女儿、女婿未能提供赠与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赠与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女儿仅为名义登记人,对房屋无合法处分权。
三、法院认为:女婿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需满足“无权处分、受让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四要件,本案女婿未满足核心要件:
1.缺乏“善意”基础:女婿作为女儿的配偶,应知晓房屋是工抵房、房租由爸爸收取等异常情况,未核实真实权利归属即分割房屋,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的善意要求。
2.离婚分割不构成“合理对价”:善意取得的“对价”需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交易支付,而离婚财产分割是夫妻内部的身份关系衍生安排,并非市场化交易。女婿的500万补偿是对整体共同财产的分割,并非针对案涉房屋的单独对价,不能认定为“合理对价”。
3.无权处分不能阻断原权利:女儿无权处分代持房产,离婚协议的分割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A公司的合法权利。
四、结论
女儿是案涉房产代持人,构成无权处分;女婿不满足善意取得的“善意”和“合理对价”要件,抗辩不成立,A公司有权要求女婿配合过户,女婿的损失可另行向女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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