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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文释义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主要是提高了罚款的处罚幅度。一是针对一般情节,由原“五百元以下罚款”提升至“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针对情节严重的,由原“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提升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对本条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项要点:
第一,这里规定的“赌博”,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以投入一定赌资为条件进行的输赢活动。因此,认定是否为赌博行为,要划清几个界限:(1)赌博行为多是以牟取利益或好处为目的,应当从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认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出于娱乐消遣目的进行的游戏性质的活动,虽然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不能按赌博处理。(2)从参与的人员来判断,赌博多为赌徒之间纯粹的赌输赢活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不管使用什么方法,都可以构成赌博。
第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帮助招揽他人参与赌博等行为。实践中对于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和纯粹家庭或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活动等,不应视为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
第三,“赌资”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款物,即金钱或财物。根据本条规定,赌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赌资是否较大,是认定赌博违法行为的一个客观标准。至于赌资是以个人用于赌博的款物计算,还是以参与赌博的人用于赌博的款物总数计算以及多少算“赌资较大”等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不同情况而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条规定了两档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者选其一处罚;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目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实务中需要注意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另外,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另外,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根据本法的规定,赌资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x年x月x日17时许,某县治安大队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一无照游戏厅,内设赌博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于是将该游戏厅老板马某带回审查。经查,马某从x年X月开业以来,在该县无照经营游戏厅,为了牟取暴利马某从5月开始,以游戏厅为掩护,内部安置赌博机六台,招揽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截至5月,共非法获利八千余元。治安大队根据本条法律规定,给予马某罚款五百元、追缴违法所得八千元、收缴赌博机六台及赌资一百四十三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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