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2016年7月4日,方某驾驶登记在其妻子郑某名下的A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何某斯驾驶的登记在何某华名下的B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何某斯在闯黄灯驶过交叉路口中心后车速略有放缓;方某驾驶车辆以较快速度进入交叉路口,未采取刹车,车头撞击何某斯驾驶的车辆右侧前半部位。
事故发生后,方某因担心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被交警部门查获会被拘留,且方某误以为车损不大,便与何某斯当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由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以修理费押金的方式支付何某斯三万元人民币。双方均未报案,和解后自行撤离现场。
2016年7月25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因监控设备距离事故现场较远,无法确定双方驾驶员身份特征;因当事人自行协商后撤离现场,无法确定双方驾驶员是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方某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何某斯驾驶证状态正常。A、B两车均在检验有效期内。"
事后,郑某及其丈夫方某发现车损费用高达三十余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于是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方某与何某斯之间口头和解协议;2.请求何某斯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共计32.52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查明的案情,口头和解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确定何某斯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判决做出后,对B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
1.本案中,方某与何某斯达成的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2.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闯黄灯"与"驾驶证被暂扣"的两种行为对赔偿责任的划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法律分析]
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口头形式是合同形式的一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合同也会存在无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本案中,方某与何某斯就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但是基于当时情形下方某对其车辆损坏情况并不了解,误以为自己车辆的损失不大,事后发现车损费用达三十余万元,故存在对车损程度的误解,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闯黄灯"是指在黄灯亮起期间,驾驶车辆进入设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因此,黄灯只是表示警示而无禁止之意,所以"闯黄灯"不应当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然而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是一种"失驾仍驾"行为。所谓"失驾",主要是指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导致不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证件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违法性并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行民责任区分的标准,不足以成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的理由。
本案中,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所要求的过错应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方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不是造成涉案事故的原因,故上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影响因素。
[案例拓展]
在日常生活中,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相当之高,设有红绿灯是规范交通秩序、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在设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按照信号灯行驶是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不是全部注意义务。在交叉路口,不当的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以及不当采取制动措施等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保持车距、控制车速特别重要。关于车距、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认定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交叉路口具有特殊性,分为"驶入"和"驶出"。对于驶入交叉路口的车辆,要求启动时不能太快以避免主动撞击;对于驶出交叉路口的车辆,要求驶离时不能太慢以避免被动撞击。总之,进入交叉路口车辆的"谨慎驾驶义务",不仅包括车速不能太快,也包括车速不能太慢。"驶入时过快""驶出时过慢"均属于未履行"保持安全车速义务"的行为。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按照一般朴素价值观的想法,人们都会认为谁有错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过错的范围有点广,因为从法律规制看,并非任何过错都会成为承担某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缘由,仅仅是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才能成为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原因。因此,建议众多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理性处理,不要盲目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由自己造成,也不要为了逃避自己某违法行为而想草草了事,否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或多或少都是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导致的。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时应如何承担责任呢?所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是指当民事主体的同一行为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时,会产生责任聚合。关于责任聚合的处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各有其发生依据和适用范围,因此应贯彻"并行不悖"的原则,别独立承担责任。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