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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明确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项的核心法律文件,其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法律效力。以下是核心内容及对应法条依据:
一、核心约定内容
自愿离婚意思表示:双方需明确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愿,无胁迫或欺诈。
子女抚养事项: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含教育、医疗等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未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时间、方式等)。
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的具体分割方案,需明确财产归属及交付方式。
债务处理: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约定清偿责任(共同债务需明确分担比例,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住房安排:如一方生活困难,可约定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如住房居住权、经济补偿等)。
二、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离婚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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