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07-10 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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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核心内容如下:

  1.普通起诉期限

  一般行政行为起诉期限为6个月;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限为1年。起算标准统一为:当事人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之日,若实施主体不明,起诉期限暂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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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绝对最长保护期(不变)

  因不动产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案件,最长起诉期限为20年;其他普通行政案件最长保护期限为5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超出该期限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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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不作为案件

  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行政机关满2个月不答复、不处理的,自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请求人身、财产保护的,不受上述期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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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过行政复议后的起诉期限

  收到复议决定书、复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文书后,起诉期限为15日,自文书送达当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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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期限扣除规则

  因行政机关作出承诺、误导答复、拖延处理等原因造成当事人耽误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单纯信访、向部门申诉的时间,不发生期限扣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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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文书载明期限的适用规则

  行政文书写明的起诉期限短于法定6个月的,按照法定6个月执行;载明期限长于6个月的,可以按照文书载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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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形

  冒名婚姻登记等严重侵害身份权利的行为,起诉不受一般期限约束;信息错误登记类案件,可先申请行政更正,被拒绝后再提起诉讼,不适用常规起诉期限限制。

  引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2026年5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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