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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行使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保障债权实现的从权利,因此,主债权转让后,撤销权也随之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受让人)。
具体而言,在债权转让生效后:
1.原债权人丧失权利:原债权人已经不再是该债权的权利主体,失去了基于该债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行使撤销权等保全措施的资格。
2.新债权人取得权利:受让人(新债权人)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如果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影响了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应当由新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总结:
一旦债权合法转让,针对该债权的撤销权也一并转移。原债权人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行使撤销权,该项权利应由新债权人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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