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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人,但在法定继承中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有权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严格遵循顺位优先原则: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
《民法典》所指的“兄弟姐妹”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上述各类兄弟姐妹均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
此外,《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制度: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核心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定继承的顺序,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并界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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