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律师案例分享——合同诈骗案,通过“职业闭店”模式非法占有

2026-08-06 11: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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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陶某阳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在上海市普陀、闵行、宝山、嘉定等区多次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承接经营不善的健身机构,在明知所承接的健身机构会在短期内闭店的情况下,仍采用拖延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出资雇佣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企图规避闭店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承接上述健身机构后,陶某阳采用许诺支付租金、水电等物业费用、部分支付员工工资等方式延缓闭店的发生,并在闭店前大肆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推销健身卡、私教课程,与会员签订《会籍合同》,骗取被害人许某伟、徐某等会员支付的会员费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陶某阳于2024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被告人陶某阳通过“职业闭店”模式占有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法律依据及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职业闭店”行为频发,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受让公司股权、制作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等方式实施闭店行为,可以使得经营不善的公司逃避债务并非法获利。以“职业闭店”模式侵占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收取预付款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意图、履约能力以及真实的履约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真实经营意愿、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设立预付式消费门店,以低价促销为诱饵,与不特定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通过有预谋的变更工商登记、失联等方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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