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取保具体法律法规

2026-08-09 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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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简要说明

  本条是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的法定义务以及违规后的法律后果,属于强制措施章节:

  1.第一款:5项基本义务,所有取保候审人员必须遵守;

  2.第二款:4项酌定附加义务,办案机关可根据案情选择责令;

  3.第三、四款:违规后果:没收保证金、具结悔过、重新取保、监视居住、逮捕;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201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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