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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纹眉使用舒缓膏为何触犯刑律?妨害药品管理罪实务普法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持续深化,以往被多数普通医美从业者忽视的“小操作”,逐渐成为刑事追责的重点对象。很多美容院、纹绣从业者误以为,日常给顾客免费涂抹的纹眉舒缓膏只是普通美容耗材,殊不知违规使用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舒缓膏,可能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本文结合真实法律咨询案例,全面拆解案情、涉案罪名、法律依据、追诉标准及核心辩护要点,为广大医美从业者划清法律红线。
一、本案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个体纹绣、医美服务从业者,多年来在门店为顾客提供纹眉美容服务。为缓解纹眉过程中顾客的疼痛感,当事人从上游商家处购进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纹眉舒缓膏,累计购入20余支,用于日常纹眉服务中为顾客外敷止痛。
当事人经营模式为:将舒缓膏免费配套用于纹眉服务,不单独售卖,整体纹眉收费根据顾客关系浮动,定价在300元至600元不等,熟客甚至免费服务,多年服务过程中无任何顾客出现皮肤损伤、身体不适等不良反应,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
后来,当事人上游供货商被公安机关查处,案件顺藤牵扯出本案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
二、涉案核心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
本案公安机关定性的核心罪名是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是医美领域高发的新型药品类犯罪,也是当前医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罪名,区别于传统的假药、劣药犯罪,属于行为犯+危险犯,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具备法定违规行为、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即可入罪。
(一)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罪名核心适用逻辑
本案中,纹眉舒缓膏具有镇痛、麻醉的药理作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范畴,并非普通化妆品、美容耗材。涉案舒缓膏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无合法资质证明,当事人违规购进并在经营活动中对外使用,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流通、使用行为,符合本罪核心入罪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七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A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B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C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关键要点:本罪入罪不要求造成顾客受伤、中毒等实际损害结果,只要行为足以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即可刑事立案。这也是众多医美从业者涉案的核心误区——认为“没人出事就不违法”,实则早已触碰刑事红线。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量刑升格标准:涉案药品金额50万元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升格为3-7年有期徒刑;本案涉案金额低、无危害后果,仅适用三年以下轻档量刑。
四、本案律师核心辩护思路
结合本案无售卖行为、无损害后果、主观恶性极低、涉案金额小的核心特点,律师可从无罪辩护、轻罪辩护、情节从宽三大维度,六大核心要点开展针对性辩护,全力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主观层面:无犯罪故意,不具备明知过错
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主观明知是入罪核心要件。
1.当事人系普通个体医美从业者,非专业医药从业人员,行业内长期普遍存在使用同款舒缓膏的行业惯例,众多资深医美老师、从业者均在使用,当事人无能力辨识舒缓膏需药品批准资质;
2.当事人购进舒缓膏仅用于门店配套服务,无刻意规避监管、明知违法仍操作的主观恶意,无牟利售假、危害顾客健康的主观目的;
3.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知晓涉案舒缓膏无合法审批资质,主观上始终认为属于合规医美耗材。
(二)客观层面:无药品流通售卖行为,不属于本罪规制范畴
本罪核心打击药品生产、销售、流通行为,本案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核心犯罪构成:
1.当事人从未单独售卖舒缓膏,所有舒缓膏均免费配套用于纹眉服务,不产生单独药品盈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流通药品”行为;
2.服务对象固定、场景可控,仅为到店纹眉顾客局部外敷使用,不存在批量流通、市场扩散的危害风险,与本罪打击的药品非法流通乱象有本质区别。
(三)危害结果层面:无实质危险、无损害后果,未达入罪“危险标准”
本罪入罪核心门槛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完全不满足该要件:
1.当事人多年使用涉案舒缓膏服务顾客,零不良反应、零人身损害、零投诉纠纷,无任何现实危害结果;
2.舒缓膏仅用于皮肤表层外敷,用量可控、使用场景安全,无侵入性操作,无中毒、过敏、感染等潜在重大健康风险,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刑事危险程度;
3.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舒缓膏存在有毒有害成分、变质污染等安全隐患。
(四)数额与情节层面: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追责
1.当事人仅购进20余支舒缓膏,单支价值低廉,整体涉案金额极低,远未达到50万元的升格量刑标准,也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2.经营中存在大量免费服务、熟人优惠,盈利微薄,无大规模非法获利情形;
3.无既往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
(五)认罪悔罪层面: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全部从宽条件
1.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态度诚恳、认罪悔罪;
2.案发后立即停止使用所有舒缓膏,主动整改经营模式,改用无麻药硬操作方式,彻底消除违法隐患;
3.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六)情理与社会危害性层面:社会危害性极低,无追责必要
1.当事人经营多年,口碑良好,未侵害任何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恶劣社会影响;
2.本案属于行业普遍性认知误区导致的轻微违规,并非恶意违法犯罪,对药品监管秩序的破坏程度极低;
3.当事人家属有老人需要赡养,且极度担忧案件影响子女,从轻处理符合司法谦抑原则,兼顾法理与人情。
五、医美行业普法警示
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医美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妨害药品管理罪已位列医美刑事犯罪高发罪名前三,广大医美、纹绣从业者务必摒弃侥幸心理:
1.区分耗材属性:具有麻醉、镇痛、修复药理作用的产品均属于药品/医疗器械,绝非普通化妆品,必须核验批准文号、资质证书后方可使用;
2.杜绝无资质耗材:任何来路不明、无正规审批的麻药、舒缓膏、修复药剂,无论是否免费使用,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3.规范经营边界:生活美容机构严禁使用药品类麻醉耗材,切勿跟风行业陋习,以“大家都在用”规避法律责任;
4.留存合规凭证:正规采购、核验资质、留存台账,尽到经营者审慎义务,可有效排除主观明知,规避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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