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犯罪共犯法律规定。

2026-08-17 1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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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罪共同犯罪(共犯)完整法律要点

  法条依据:《刑法》第307条之一;法释〔2018〕17号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

  成立共犯核心要件:主观通谋(明知捏造事实)+客观提供帮助行为;仅有不知情、普通中立代理、单纯应诉不构成共犯。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共犯

  1、当事人之间串通(最常见)

  原告、被告、第三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虚构纠纷,共同提起民事诉讼,全部可以构成共犯。

  典型:夫妻一方与外人虚构债务起诉,转移婚内财产;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串通他人虚构借款起诉自己。

  ⚠️区分误区:单方虚假起诉、被告被动应诉,被告单纯在诉讼中伪造证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一般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只有事前/事中串通配合才成立共犯。

  2、诉讼参与人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人、鉴定人、公证人:与当事人通谋,明知事实虚假,仍然代理立案、起草诉状、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构成共犯。

  单纯正常代理、律师仅根据当事人陈述起诉,不知案情虚假,不构成犯罪。

  3、其他帮助者(帮助犯)

  中间人、介绍人、财务人员:帮忙伪造借条、银行流水、合同,牵线搭桥、策划整个虚假诉讼方案、出资诉讼费,明知虚假仍然协助,属于共犯(从犯居多)。

  4、司法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执行员)

  利用职权与他人共谋实施虚假诉讼,从重处罚;同时触犯民事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主犯、从犯区分标准

  1.主犯:策划者、发起起诉者、主要出资、主导伪造全套证据、谋取主要非法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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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犯:受他人指使,仅提供次要、辅助帮助(单纯帮忙打流水、代写文书、陪同签字、次要证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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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教唆犯:怂恿、指使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按其在案件中作用认定主/从犯。

  三、不构成共犯的几种边界(实务辩点)

  1.事前无通谋,事后才知道案件虚假,没有继续配合诉讼→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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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师正常接受委托,当事人隐瞒事实,律师客观上无法识别捏造事实,属于正常执业,不属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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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真实基础民事纠纷,仅仅是夸大金额、部分篡改证据,不属于“捏造完整民事关系”,一般不认定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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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纯中立行为(银行正常转账、打印店打印材料),无主观明知,不成立犯罪。

  四、罪名竞合规则

  1.共犯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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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同时构成诈骗等侵财犯罪,择一重罪。

  五、控告/辩护实务要点

  1.控告时想要追究共犯,证据必须证明:主观明知+通谋证据(微信聊天、录音、分成记录、事前商议记录),仅有客观行为不足以定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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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辩护核心思路:证明无通谋、不知情、被当事人隐瞒案情;仅提供普通民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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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黑龙江无单独地方标准,共犯立案标准与全国统一标准一致。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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