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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甲医院接受右侧主动脉狭窄支架形成术,术中医生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为赵某放置了第二个支架。赵某出院诊断为右颈动脉狭窄,右颈内动脉直接植入术后(脑保护伞及导丝遗留、断裂等)。之后,赵某又在乙医院接受“导丝部分取出术”及“主动脉腔内异物取出术”。经鉴定,赵某构成伤残。鉴定机构认为,甲医院的诊断及手术方式不违反医疗常规,保护伞未能取出为手术并发症。但其未与患方充分沟通治疗方案及风险利弊,取得患方签字;就放置第二个支架未及时告知。故甲医院在患者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与赵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
虽然医院对患方的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在手术方式的选择上不违反医疗常规,保护伞未能取出是手术并发症。但是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权利,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权利知悉,选择权在于患者有权利选择何种治疗方案。诉讼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术中放置第二个支架,未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家属。医院的行为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视为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按1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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