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带走孩子 抚养权如何判?

2023-12-12 1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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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取名小明(化名)。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冯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带孩子在六安居住生活,被告在合肥工作生活。2020年4月20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案件开庭前的一天上午,原告正准备送小明去上幼儿园,一辆轿车突然出现在她面前,冯某带着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一把将李某按倒在地,另一个人强行将小明抱上车带走,此后,尽管李某多次询问孩子下落,但是冯某均拒绝透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小明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冯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过激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拒绝告知孩子下落,不让女方探望,让孩子脱离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小明由女方抚养。案件生效后,执行局干警便立即动身前往合肥,找到了被告,迫于法律的威严,冯某主动交代了孩子的下落,小明终于重新回到了母亲身边。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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