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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 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焦点: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承担对残疾子女的抚养义务,如何处理?
法院:虽然保障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但离婚绝不是夫妻双方可以逃避对残疾子女抚养责任的手段。如果机械地刚性判决准予离婚,将患病的李某某判归夫妻一方抚养,势必会加大直接抚养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可能会导致其心有不甘,不愿尽心抚养。在夫妻双方未对残疾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有助于教育、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充分维护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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