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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一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在同一地点,如果出现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能否在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4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中指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些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以得出,如果当事人案件涉及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的,那么出借人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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