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具借条应视为债务加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23-08-30 14: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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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高某向竭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高某对芦某所欠9万元债务的加入。虽然芦某主张将该笔债务转移给高某是其离婚的条件之一,当时竭某在场并同意,但竭某予以否认,芦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竭某同意免除芦某的还款责任,且在高某给竭某出具的欠条上亦没有免除芦某债务的字样,故芦某应当与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诉讼请求】


    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芦某、高某对返还竭某欠款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从竭某起诉之日起至芦某、高某全部返还欠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芦某、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案情分析】


    高某向竭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高某对芦某所欠9万元债务的加入,高某与芦某应当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虽然芦某主张将该笔债务转移给高某是其离婚的条件之一,当时竭某在场并同意,但竭某予以否认,表示其并没有同意免除芦某的还款责任。现芦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竭某同意免除芦某的还款责任,且在高某给竭某出具的欠条上亦没有免除芦某债务的字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芦某应当与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芦某主张债务已经转移给高某,其无需承担9万元债务一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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