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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期间,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企业职工退休费用改由所在企业负担,实际演变为“企业保险”。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20世纪80年代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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