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行政协议案件作为新类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多发频发,引发理论和实务届高度关注。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规范,起到良好效果。
比如,对于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后,还能否就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提起诉讼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行为后进行补偿,当事人通过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方式获得补偿后,对行政机关先前的征收行为不再具有可诉的利益,对其起诉原则上裁定驳回。当事人若认为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可以通过诉请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的方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