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同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实践中,与他人同居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例如,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分居、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情况,也可以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