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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务骗取保证人担保案
【案情简介】王某为再次向朱某借款,在朱某安排下与孙某签订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请李某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陈某操作周某名下银行卡将300万元转账至孙某银行卡,再转到朱某控制的王某的银行卡上,随即又转回朱某银行卡,并于当天转回周某银行卡,形成资金闭环。朱某指使孙某持孙某向王某转账的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王某还款、李某承担保证责任。诉前,朱某以减免王某欠付其他债务为由,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诉讼中,王某对孙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均予认可,法院据此判决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孙某还款,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陈某刑事案件案发后,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线索依职权对前案再审,查明孙某起诉主张交付的借款实际形成资金闭环,系为形成交付证据而制造银行流水,改判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原告通过虚增借款金额、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利用法院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常常表面上证据确实充分,极易使对方当事人及法院作出错误判断,尤其是在虚假诉讼行为人目的是套取担保人财产的情况下,因担保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款项是否交付、是否清偿往往无从举证,由此导致相关权利人利益受侵害,司法公信力受损。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在“意思自治”外衣的掩饰下依然猖獗。承办法官根据涉案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当事人参与程度等因素对行为人予以严惩,体现了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零容忍”及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彰显了有效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智慧,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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