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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指出,因驾驶人醉酒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 醉驾逃逸行为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并不免除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应尽的法定赔付义务。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于驾驶员存在醉驾和逃逸等加重情节,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可能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综上所述,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于醉酒驾驶致人伤后逃逸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或支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款项。不过,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其他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则需视具体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而定,若合同中包含相关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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