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2、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出资方对对方的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加另一半名字的情形,加名并不意味着产权就可以对半分,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因素,双方应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特别是婚后加名的一方,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例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或偿还房屋贷款的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3、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多数情况下,该情形是以结婚为目的,若双方办理了结婚,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出资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酌情对出资方多分;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登记结婚,既然未登记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登记方应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就返还份额问题,部分法院会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对房屋贡献情况、子女生育情况、未结婚原因等,酌情确定返还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