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后双方因筹备婚礼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离婚后,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法院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刘某与朱某结婚不到三个月便“闪离”,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未长期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