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代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4-03-05 16: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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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购房消费者基于对所购房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请求排除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权利,是专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而设,与本条规定的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和债权从权利并非相同性质的权利,不宜代位行使。

  案例索引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3)最高法民申1037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能否代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债权人某影业集团不能代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购房消费者基于对所购房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请求排除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权利,是专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而设,与本条规定的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和债权从权利并非相同性质的权利,不宜代位行使。本案与(2014)执申字第243号案的案情不同。某影业集团主张代位杨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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