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订婚后嫖娼起诉未婚妻退彩礼,法院如何判

2023-09-21 1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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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某与未婚妻夏某订婚后,因邱某多次嫖娼,两人解除婚约,之后邱某起诉前未婚妻夏某返还26万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并未登记结婚且已经解除婚约,但邱某多次嫖娼的行为是导致解除婚约的主要原因,因此酌情判决夏某返还邱某彩礼款12万元,夏某收受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也予一并返还给邱某。该案件中二人并未登记结婚,法院判决归还彩礼合理合法,那什么情况下给付的彩礼不用返还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而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况也有三种:


    (一)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


    (二)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返还彩礼时,具体应返还多少呢?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案件时,可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3)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20%。

民法典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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