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旭到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任主任后,永阳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某拿着“会议纪要”以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找到夏某旭,要求按照该“会议纪要”为永城市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新增楼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任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的被告人刘某永和夏某旭认识到该“会议纪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二人商议后,2013年9月1日刘某永按照夏某旭的安排,以永城市规划服务中心名义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增加楼层符合规划要求。后在上级领导要求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后,刘某永和夏某旭于2013年9月6日在江南世家A2号楼、A3号楼的“永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上分别签署“按照城市建设领导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要求,同意办理”、“按城建领导组文件和信访案件推进会议要求,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为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重新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擅自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
根据江南世家小区销售资料,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增加楼层的平均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2282.58元,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形成违法收入1806.8378万元。案发后,姚某于2015年7月16日退款645万元。夏某旭与刘某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