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
婚姻冷静期的构成要件
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
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
其二,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
其三,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其四,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其五;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