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注意事项之十六

2024-03-19 1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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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注意事项之十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①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对于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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