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男子起诉执法部门胜诉!

2024-03-28 1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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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利用业余时间在网上出售价值4万元的旧书,却被当地文化执法部门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处罚款28万余元,引发社会关注。

  3月15日,当事人杨先生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杨先生介绍,他是一名律师,一直喜欢看书,也爱买书。在读大学期间,随着买的书越来越多,他打算将一些旧书卖掉。2009年5月,他在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上开了一家网上书店,将自己看完的旧书挂到网上去卖。

  2011年,杨先生到厦门工作,这个网店也一直没有关闭,他会在工作之余偶尔买卖一些旧书。

  2021年4月21日,杨先生收到一份由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他被告知,“你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书交易网站(‘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逛逛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你通过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你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同年5月19日,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厦集)文综罚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邮寄送达杨先生。

  2021年6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杨先生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同年8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

  不服集美区文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杨先生随后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022年2月底,杨先生收到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书。

  杨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关于此事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杨先生告诉记者,法院所认定的合法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孔网转让的合法出版物,总价值3.3万元;所指的违禁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微信转让的部分图书,这些为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总值6000余元。

  3月15日,杨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杨先生认为,他购买旧书,看完后再将其出售,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无任何违法;其次他并非经营者,只是一个消费者,他出售旧书的行为不能算经营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是采纳了他的第一个主张,对于他的第二个主张,因为比较复杂,涉及的面太大,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性。

  杨先生表示,他打这个官司并不完全是为了自己,而是希望从法律上将旧书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出版物发行理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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