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离婚时怎么分配?

2024-05-02 14: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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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可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2即是另一方可分割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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