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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特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其中其他财产权又包括:债权、股权、股票、债券、基金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等。不同类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各不相同。如果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到期前未能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则到期后相应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
1.不论在保全或执行裁定中是否明确具体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对各类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均应适用法定最长期限。
2. 不同类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最长期限:(1) 银行存款冻结最长期限为1年,续行冻结最长期限为1年;(2) 动产查封、扣押最长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扣押最长期限为2年;(3) 不动产查封最长期限为3年,续行查封最长期限为3年;(4) 债权、股权、股票等其他财产权冻结最长期限为3年,续行冻结最长期限为3年;(5) 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最长期限为1年,续行冻结最长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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