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债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2024-05-11 1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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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特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其中其他财产权又包括:债权、股权、股票、债券、基金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等。不同类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各不相同。如果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到期前未能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则到期后相应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

  1.不论在保全或执行裁定中是否明确具体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对各类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均应适用法定最长期限。

  2.   不同类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最长期限:(1) 银行存款冻结最长期限为1年,续行冻结最长期限为1年;(2) 动产查封、扣押最长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扣押最长期限为2年;(3) 不动产查封最长期限为3年,续行查封最长期限为3年;(4) 债权、股权、股票等其他财产权冻结最长期限为3年,续行冻结最长期限为3年;(5) 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最长期限为1年,续行冻结最长期限为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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