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

2024-05-22 1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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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前提是因果关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思路是由果及因,过失行为和致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意义更加凸显。我国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判断需要考察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是否符合经验法则的通常性、高度盖然性。如果存在介人因素,则需要结合先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可能性、介人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因素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综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对结果发生具有很大作用,一般会阻断先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判断应考虑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出现死亡结果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逻辑起点,但确定行为与结果的归属还需要一个前提,就是致人死亡结果具有避免可能性。死亡结果可能避免,由于过失行为没能避免,则肯定行为与致死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死亡结果本身不具有避免可能性,即使没有过失行为,死亡结果也会发生,那么就无法认定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时点不是危险导致结果的临界之时,而是危险产生之时。例如,照护人将被照护婴儿单独留在车内,造成婴儿因为无人看管而导致过热死亡。判断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应当以照护人离开车辆,将婴儿锁在车里时为标准,因此此时致使婴儿死亡的危险就已经产生。

  照护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将婴儿单独留在车内,致死结果本身具有避免可能性,但因为行为人疏忽致使婴儿死亡,因果关系成立,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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