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适用程序
(一)谁来催缴?----董事会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相比强化了董事会对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定责任,相比股东或股东会而言,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意思机关更为客观,更能站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立场上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催缴权,将会大量减少甚至杜绝“包庇”瑕疵出资股东的情形。
从法理上讲,将出资催缴权赋予董事会,体现了公司的人格独立性和自主性。在董事会内部,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这一规则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不会因为某一董事而产生太多的波动,并且由于董事会与公司利益紧密绑定,使得其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理论上不会偏袒个别股东。
从职权上讲,董事会具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而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就该职权衍生权利和义务来讲,董事会对催缴权当仁不让。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和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控制权成为公司发展的逻辑归结。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股东让渡来的财产所有权,实现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达成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从实操层面上讲,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东出资情况等比较了解具备行使催缴权的可能性。同时,董事会作为催缴主体,也是董事尽其忠实、勤勉义务的题中之义。因此当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时,董事会需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状况,并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追缴权,从而维持公司资本充实。
(二)怎么催缴----“书面催缴”“董事会决议”“通知失权”
当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时,公司应先进行催缴。该股东仍未缴纳的,由董事会就此做出决议。当董事会做出使该股东失权的决议后,公司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即可。
采用书面形式,一是为体现商事活动的正式性,商事活动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相比往往涉及更大的标的额、也将产生更多的利害关系,所以书面形式相较口头通知更能凸显正式性;二是书面形式彰显着催缴出资程序的严肃性。催缴出资程序是公司与股东利益冲突后的较量,书面形式对瑕疵出资股东更具有威慑力,使得瑕疵出资股东不得不在权衡利弊后尽量作出补足出资的决定;三是便于留存证据,公司与瑕疵出资股东的利益冲突可能最终会导致诉讼,过程中的“留痕”便于在诉讼中争取有利结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后,向瑕疵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采用“发出主义”,即失权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这一点与催缴通知采用的“到达主义”不同。由于在催缴通知中需载明未补足出资的后果,所以在瑕疵出资股仍未按期缴足出资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失权通知只是形式上对催缴通知的再次确认,瑕疵股东已在首次收到催缴通知时明知不按期出资的结果,故无需过多强化失权通知的生效形式。且失权通知与瑕疵出资股东的利益相悖,大多情况下会被该股东拒绝签收,如公司再通过公告送达或其他方式送达,有且只有浪费时间,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利益,因此采取”发出主义“。
(三)催缴多久----不少于60日
新《公司法》规定了缴纳出资的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这是给瑕疵出资股东一个弥补过错的期限。如果确实个别股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缴纳出资,应当给予该股东及时纠错的机会,60 天的周期是较为合理的期限。如果时间太短,瑕疵出资股东可能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大量资金筹措,如果时间太长可能会侵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裁判中给予瑕疵出资股东相对合理的准备期,在法理和情理中找到平衡。例如在“江油市万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贾春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案”中,法院确认,在时限不合理的情况下,催告股东立即支付的要求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