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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禁止财务自助以及例外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禁止财务资助及其例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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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5日

公司法关于禁止财务自助以及例外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关于公司部分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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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5日

公司法关于公司部分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规定
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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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5日

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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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4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份转让自由及其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股票转让的方式】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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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4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规定
公司法关于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决议通过比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开募集股份的注册和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行的股份总数;(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三)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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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4日

公司法关于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类别股股东会会议和股份形式发行价格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类别股股东会决议】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份的形式和记名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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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

公司法关于类别股股东会会议和股份形式发行价格规定
公司法关于类别股的种类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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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

公司法关于类别股的种类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原则规定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四十二条【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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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原则规定
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和独立董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五条【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和章程特别记载事项】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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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2日

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和独立董事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及其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类型、表决程序和会议记录】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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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2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再审:未出资股东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本案为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案情简介】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4日,该公司股东为陈龙、任双成,其各自占股分别为49%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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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1日

最高院再审:未出资股东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以及监事会选择设置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的职权和组成、董事的任期及辞任、解任】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选择设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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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1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以及监事会选择设置的规定
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表决权和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七条【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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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1日

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通知和提案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和股东临时提案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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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1日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通知和提案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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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基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的组成和定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的职权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和召开要求】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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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基本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置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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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和职权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成立大会的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成立大会的职权】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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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和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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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