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于2021年投资设立觉嘉公司,各认缴1亿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于2025年之前缴足出资。2022年该公司与晓嘉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权合同》,双方约定觉嘉公司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向晓嘉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5000万元。双方办理专利许可登记后,甲、乙未通知晓嘉公司即将觉嘉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出资日期仍为2025年。2022年8月,觉嘉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向晓嘉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不得对抗债权人
B.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有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无效
C.就债权问题,晓嘉公司可以向甲、乙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D.就债权问题,晓嘉公司可以向甲、乙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觉嘉公司如要减资,应当通知公司债权人晓嘉公司,且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晓嘉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但通知并非公司减资的生效要件,而仅是对抗要件,即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仍然有效,只是针对未受通知的债权人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免除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因减资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