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多选题】
A。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答案解析】
文字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实质上形成了一个最高额抵押担保,故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约定,也可以将之纳入担保范围。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C项:根据《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故30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所以,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因此,BC项错误,当选。 D项:《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丙公司虽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抵押期间转让办公用房。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