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指导

2024-06-12 14: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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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指导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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