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024-06-13 11: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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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法条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在实际情况中,意外事件较容易与过失犯罪相混同,要认定某一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意外事件,首先要准确理解意外事件的内涵与特征。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指的是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已经在客观上导致了相应的损害后果,此种损害后果已经达到了必须通过刑法进行规制的程度,但是,导致此种严重后果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或者故意,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在通常的情形下进行判断,是人们不能进行预见的。“意外”即意料之外,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没有预见的,该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是出乎其行为本意的。而且在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也不能要求他能够对损害后果预见到。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是无法预见的,行为人对此也并不存在预见其后果的义务,因此行为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意外事件的基本特征为: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了损害后果;第二,损害后果虽然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但是行为人对此并没有故意,也并不是因为过失而导致的;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纯属意外”,是不能预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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