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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多起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串通他人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债务关系,在其他债务关系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通过保全程序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导致其他案件因查封顺位而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扰乱司法秩序;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在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后,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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