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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某某摄影经营部诉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4 / (2021)皖05行终16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次数、违法所得、以及有无具结悔过等情形,针对主观恶性小、违法所得少、且能够及时改正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给予警告、训诫等与违法情节相一致的轻微处罚。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根据相关部门法的规定,也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审慎甄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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