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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的认定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如何认定高额彩礼: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二、彩礼的返还规则原则上,已经支付的彩礼,不得返还。例外情形下,已经支付的彩礼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具体情形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乙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附: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4.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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