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凶行为的界定

2024-07-29 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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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凶”,通常包含了杀人和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行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5条对“行凶”作了列举性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根本属性不同。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时的私人救济权,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属于“正对不正”。

  相互斗殴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双方都具有不法性质,不具有防卫意图,属于“不正对不正”。对不法侵害及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互殴,但基于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都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司法实务中区分往往并非易事,需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切忌轻易认定互殴、使正义屈服于非正义。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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