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需要满足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再审的主体适格: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此外,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以及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也可以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3.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上述再审事由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只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及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与理由、向特定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以及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事项。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主要证据复印件等。
具体的再审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再审前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