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如何适用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的标准?
【不同观点】:甲说:成本补偿说对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使用权予以适当补偿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相应利息总额进行补偿,即以成本加投入加利息的方式确定补偿数额。乙说:市场价值补偿说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行政机关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在确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的适当补偿时,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