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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情报的范围,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一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避免扩大打击面;二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分开。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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