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风险防范要点!

2024-08-21 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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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老张与老王系多年的好友。一天,老张应老王的多次邀请,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参加老王的生日宴。老张与好友老王、罗某、杨某、白某、王某、汪某、周某、赵甲、刘某同坐一桌,老王担任主陪、杨某担任副陪,席间老张被多次敬酒及劝酒,宴后老张在无人劝阻和照顾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当天,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老张相撞,致老张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认定,老张因酒后驾驶等问题,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件中的各方当事人将承担何种责任?

  二、不一样的看“法”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老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全责,故其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孙某虽然无责,但与张某的死亡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同饮者老王、罗某、杨某、白某、王某、汪某、周某、赵甲、刘某明知老张驾驶电动自行车过来参加生日宴,应当意识到老张会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应该劝阻老张不要喝酒或者不让老张酒后驾车。因此,当同饮者对老张未尽到前述注意义务时,老张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饮者对老张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老张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温馨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同饮者之间在饮酒中或饮酒后的侵权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二是虽无积极劝酒的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三是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四是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五是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因此,在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之间不能有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对不会饮酒者切勿苛以过重的饮酒义务,以免超出酒量引发不良后果。对过度饮酒者,必须及时劝告其适可而止,以免发生意外。对深度醉酒者,应及时送医治疗。在饮酒结束后,邀请人、组织者或者同饮人应对参与饮酒者妥善安置,亲自护送回家或通知家人接送抑或安排就近酒店入住。对酒后驾车行为必须及时有效劝阻,确保饮酒不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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